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80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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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8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80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鈕少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賴泰鈞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鈕少農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二十六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鈕少農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販賣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所犯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1年11月26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於102年2月19日開庭訊問被告後,認為前揭羈押原因依然存在,為確保日後審理程序順利進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2年2月26日起再予延長羈押二月。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2月1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美玲
法官鍾貴堯法官李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何惠文中華民國102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