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侵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侵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侵附民字第5號原告代號0000-000000號(姓名及地址詳卷)法定代理人代號0000-000000號之父(姓名及地址詳卷)
代號0000-000000號之母(姓名及地址詳卷)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102年度侵訴字第4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許佩如
法官黃偉銘法官謝宜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美鳳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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