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197號上訴人即原告 曾寶真 被告 賴河邦
賴河陽 賴河坤 馬賴甜林 賴碧霞 賴勉 賴玄宗 賴玄明 賴玄金 賴秋芳 廖小琴 楊大慶 王顯昌 王銘宏 上列當事人間因101年度重訴字第197號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15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2,1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19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