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弄4號5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97年度偵字第560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違反通常保護令禁止對配偶為騷擾、通話行為之裁定,處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
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事實欄第一項第十一行「至96年6月
6日」應更正為「至97年6月6日」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本件被告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亦無犯罪前科,經此教
訓當知所警惕,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
宣告緩刑二年,以勵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
第二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六十一條第二款、第三十條第一
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逕以簡易
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
本庭(彰化縣○○鎮○○路○段○○○號)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文新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六十一條
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
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
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