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2年度上易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2年上易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一五○號
上訴人甲○○
乙○○訴訟代理人劉榮治律師被上訴人台灣省自來水公司第五區管理處設嘉義市○○路○○○號訴訟代理人陳文彬律師右當事人間拆除地上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二年八月七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四庭~B1審判長法官林金村~B2法官袁靜文~B3法官曾平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院書記官葉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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