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7年度沙小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沙小字第165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號
            號2樓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5月7日上午10時5分在本
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三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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