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良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律邦機電工程行即賴易人
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調解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準用同法第28條第
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律邦機電工程行即賴易人係商號,且兩造間之系統保全
服務定型化契約書第27條後段規定:「就本契約所生之任何
爭議,如經涉訟,雙方合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
轄法院」,有上開契約書影本在卷可憑,兩造顯然以臺灣台
北地方法院為合意管轄之法院,依上開說明,自應由臺灣台
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
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吳祉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