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5號上訴人 鍾淑芬
洪如玫 林 周秀鶯 廖益群 黃 梁玉華 何秋香 洪銓修 上七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許雅慧 被上訴人嘉義市立體育場法定代理人 施聰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2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僅就不當得利部分上訴,除已到期部分外,尚有按月給付不得利之判決,依民訴事訴第77條之10之規定,按月給付部分,因本得以假執行,及參考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強制執行案件之辦案期限為1年4月,並加計本件判決履行期間4月,合計1年8個月,依此核算本件訴訟標的額,及應徵上訴費如附表所示,因上訴人未繳納上訴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7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7日附表:
┌─────┬────────────┬────────────┐│上訴人│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應徵上訴費(新台幣)│├─────┼────────────┼────────────┤│何秋香│289,500元│4,635元│├─────┼────────────┼────────────┤│洪銓修│1,007,100元│16,498元│├─────┼────────────┼────────────┤│洪如玫│825,540元│13,545元│├─────┼────────────┼────────────┤│林周秀鶯│1,226,660元│19,765元│├─────┼────────────┼────────────┤│廖益群│197,500元│3,150元│├─────┼────────────┼────────────┤│ 黃梁玉華 │260,060元│4,305元│├─────┼────────────┼────────────┤│鍾淑芬│791,200元│13,0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