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上訴字第133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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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上訴字第13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訴字第1332號上訴人即被告 步尚峰 選任辯護人 詹漢山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步尚峰自中華民國壹佰零貳年壹月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上訴人即被告步尚峰因涉嫌殺人等犯行,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下同)101年8月16日起執行羈押3個月,復經裁定自101年11月16日第一次延長羈押,於102年1月15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2年1月16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8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江錫麟
法官周瑞芬法官陳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王朔姿中華民國102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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