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度聲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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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聲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00號聲請人 陳清杰 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 蔡政諺吳春宏李國祥洪上正 等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2月6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中聲請人贅載「 陳麗品 」應刪除。
理由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查本院前開裁定當事人欄贅載聲請人陳麗品部分,應予刪除。茲依前開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9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許明進法官黃國川法官蘇姿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月10日
書記官黃琳群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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