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5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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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5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510號債權人薇納市花園別墅特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鐘吉永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高凡 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相對人為貴社區住戶之證明。中華民國102年1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2年1月3日
書記官田靜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