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交上訴字第89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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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交上訴字第8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交上訴字第899號上訴人即被告乙○○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辯論終結,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8年7月2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18法庭續行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23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劉榮服法官張靜琪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俞豪中華民國98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