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聲字第12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聲字第12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20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國民
3號(現於台灣台中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8年度執聲字第10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2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廖柏基法官吳進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柯孟伶中華民國98年6月24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誣告│││││├───────────┼──────────┼──────────┤│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7.8.2│97.9.15│├───────────┼──────────┼──────────┤│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97年度毒偵字│彰化地檢97年度偵字第││年度及案號│第3932號│9425號│├─┬─────────┼──────────┼──────────┤│最│法院│彰化地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7年度訴字第3178號│98年度上訴字第879號││實│││││審├─────────┼──────────┼──────────┤││判決日期│97.12.8│98.4.20│├─┼─────────┼──────────┼──────────┤│確│法院│彰化地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7年度訴字第3178號│98年度上訴字第879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7.12.29│98.05.11│├─┴─────────┼──────────┼──────────┤│備註│彰化地檢98年度執字第│彰化地檢98年度執字第│││560號│314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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