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14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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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1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14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董仕敏具保人賴翊璨(原名賴嘉儀)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15554號、第15875號、第23314號、第32
7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翊璨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同法第119條之1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具保人賴翊璨(原名賴嘉儀)因被告董仕敏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7年10月1日聲請停止羈押,並經本院於107年10月2日以107年度偵聲字第576號裁定被告董仕敏提出新臺幣(下同)5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由具保人於107年10月4日繳納現金5萬元後,已將被告釋放,然被告於10
8年3月20日即已出境,且經本院公示送達,及依其居住地址即高雄市○○區○○○路○○○號合法傳喚,並依具保人留存之地址,命具保人督同被告到庭應訊,卻均猶未到庭,嗣經本院囑託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代為拘提後,被告亦未到案,且未在監在押,並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通緝中等情,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停止(撤銷)羈押聲請書、本院
107年度偵聲字第576號刑事裁定、刑事被告保證書、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刑事保證金通知單)、國庫存款收款書、被告及具保人之本院送達證書、本院報到單、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9年3月11日雄檢 欽雨 109助126字第1090015778號函、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見107年度偵聲字第576號卷第3頁、第
9頁至第9頁反、第17頁至第18頁反、本院卷二第335頁、第337頁、第345頁、第369頁、第373頁、第377頁、第
439頁、卷三第127頁至第135頁)在卷可憑,足見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
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7月15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王靖茹
法官林雷安法官簡佩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 官華鵲云 中華民國109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