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58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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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58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589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戴安妤 上列聲請人與 宋維玲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案之信用卡申請書。
二、請提出請求標的所載請求「其中本金新台幣8800元」之釋明文件或計算式。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6月18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