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55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55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557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 賀瑞卿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請求標的與請求原因事實、,請求現金卡與信用貸款本金金額及卡號、帳號為相反記載,請具狀更正之。
二、聲請狀請求標的所載之起息日為「民國95年11月58日」,請更正之。
三、請提出本案現金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之契約書。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6月18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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