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6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6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621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代理人 蘇偉譽 上列聲請人與 江帥宇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案門號0000000000得對相對人請求專案補貼款新臺幣23,557元之相關依據。
二、請提出本案門號0000000000得對相對人請求專案補貼款新臺幣23,488元之相關依據。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6月18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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