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6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610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理人 楊鎮愷 上列聲請人與 邱維君 即 邱美玲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本件相對人申請信用貸款借款額度為新臺幣25萬元,故請聲請人提出本件得主張本金新臺幣259,728元之依據。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6月18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