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聲字第2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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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8年聲字第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間聲請迴避事件,對於民國98年2月11日本院98年度聲字第00002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10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沈應南
法官林秋華法官許武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10日
書記官莊啟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