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重上字第5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重上字第5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上字第506號上訴人丹陽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楊逸民 律師被上訴人九豪精密陶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廖克明 律師複代理人 楊擴擧 律師
徐慧齡 律師上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10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鄭雅萍
法官詹文馨法官蘇芹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3月10日
書記官林初枝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