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8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38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818號上訴人即原告尚鼎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志豪 被上訴人即被告美麗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00號0-0樓法定代理人 尤慧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3818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第二審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伍佰貳拾玖萬貳仟玖佰參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捌萬零貳佰零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鈺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1日
書記官高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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