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3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3211號上訴人 陳淑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間請求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14,60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1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1日
書記官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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