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7年度壢秩字第6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         107年度壢秩字第6號
移送機關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
被移送人   彭裕楷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
7年1月8日龍警分刑字第1070000234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彭裕楷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拘留貳日。
扣案之承裝強力膠供吸食所用之塑膠袋壹個及吸食過強力膠壹條
均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彭裕楷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6年12月26日上午10時10分許。
(二)地點:桃園市○○區○○里○○路○○號。
(三)行為:以將非煙毒或麻醉藥品之強力膠置入塑膠袋搓揉後
之方式吸食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經警當場查獲。
(三)被移送人所有、用以吸食之強力膠1條、承裝強力膠之塑
膠袋1個扣案可憑。
三、核被移送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吸食
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之非行。爰審酌被移送人違
反本法之手段、違反義務之程度與上開非行所生之危害,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以資懲儆。又扣案之供吸食所用之強
力膠1條及承裝強力膠之塑膠袋1個,乃係被移送人所有供
以違反本法所用之物,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予
以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
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24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游智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院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24日
書記官黃晴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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