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交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交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丙○○訴訟代理人乙○○律師被告丁○○訴訟代理人甲○○律師上列被告因民國94年度交易字第144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7月19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楊清安
法官楊萬益法官柯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唐淑嫻中華民國95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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