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7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7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788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以上被告因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95年度執聲沒字第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甲○○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100000元,由具保人乙○○出具現金保證後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自應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
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即被告甲○○前經指定保證金100000元,經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嗣聲請人依受刑人住所、居所分別傳喚、拘提均未到案執行等情,有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刑事保證金收據、送達證書各1件、拘票及拘提報告書2件在卷可證;參以聲請人另發函通知具保人遵期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仍未到案之事實,有同署95年5月29日屏檢瑞穆95執846字第13634號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各1紙在卷可證。綜合上情,足認受刑人已經逃匿,依前述說明,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7月1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羅培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5年7月19日
書記官張儷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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