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2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2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27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
甲○○○丁○○○乙○○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九十六年度聲沒字第二一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四色牌壹副、賭資拾元均沒收。
理由
一、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當場賭博之器具與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四人涉犯賭博案件,業經本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爰就扣案之賭具四色牌一副、賭資十元,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本院核閱卷證,上開扣案之四色牌確為被告四人當場賭博所用之器具,賭資十元則係在賭桌上之財物,又被告四人所涉賭博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五八二九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一份在卷可稽,依首揭規定,上開扣案物品自應依法宣告沒收。經核與前項規定並無不合,應裁定如主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24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袁雪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仲騏中華民國96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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