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3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3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395號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對檢察官之執行指揮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2767號裁定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後,檢察官迄未換發執行指揮書,為此就檢察官之執行指揮聲明異議云云。
二、經查,受刑人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裁定減刑並定其應執行刑後,檢察官已換發96年執減更己字第3096號執行指揮書,有該指揮書影本1份在卷可考,是受刑人之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24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魏于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96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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