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苗小字第27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苗小字第27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苗小字第277號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馮鏈輝 被告 林菊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於民國113年5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8,500元,及其中新臺幣62,984元,自民國113年5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理由要領被告向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辦信用卡並簽定使用契約且申請餘額代償服務,於民國99年10月20日止積欠新臺幣(下同)62,984元及利息5,516元未給付等情,有其提出之申請餘額代償服務契約、條款、分攤表、債權轉讓證明書等為證,堪信為真實。
中華民國113年6月4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張珈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中華民國113年6月4日
書記官林岢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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