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保險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保險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保險字第20號原告乙○○被告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即原中國產物保險股
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1月25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6年1月3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雖嗣對前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惟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96年3月28日以96年度抗字第124號民事裁定駁回抗告確定,亦有該院96年度抗字第124號事件卷證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5月14日
書記官張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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