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中簡字第148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中簡字第148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中簡字第148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九○三三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竊盜,累犯,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附件之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之證據部分第二、三行關於「員警之職務報告、」之記載應予刪除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所示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簡易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5月14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周瑞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5月14日
書記官何俞瑩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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