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拍字第5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5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578號聲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非訟代理人 洪登貴 債務人 謝孟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謝孟融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信託專簿。
二、相對人謝孟融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提出記載正確之標的物附表。(各項資料請再詳細核對)中華民國102年11月20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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