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6年度桃小字第28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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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桃小字第289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陳朝舜
被 告 王喻平
王琇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1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參仟玖佰壹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5月23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葉晨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5月23日
書記官儲鳴霄
【附表】
┌────────┬───────┬──────┬───────┬───┐
│本金(新臺幣元)│利息期間│年利率(%)│違約金│年利率│
│││││(%)│
├────────┼───────┼──────┼───────┼───┤
│2萬3,912│105年7月1日至│1.62│105年8月1日至│0.115│
││105年7月5日││106年1月23日││
├────────┼───────┼──────┼───────┼───┤
│2萬3,912│105年7月6日至│1.55│106年1月24日至│0.417│
││105年7月31日││106年1月31日││
├────────┼───────┼──────┼───────┼───┤
│2萬3,912│105年8月1日至│1.15│106年2月1日至│0.834│
││106年1月23日││清償日││
├────────┼───────┼──────┼───────┼───┤
│2萬3,912│106年1月24日至│4.17│││
││清償││││
└────────┴───────┴──────┴───────┴───┘
附記: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三、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
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
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
,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