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重小字第822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訴訟代理人 邱顯仁
複代理人 許志榮
被 告 陳昕融
兼法定代理 陳光憲
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06年5月22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玖佰伍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貳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5月2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5月23日
書記官王麗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