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小字第953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小字第953號
原   告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被   告  林宏維
上列原告因給付電話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913元,應
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向
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補繳500元。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周靖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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