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補字第3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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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393號
原   告  俞淑貞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 楊淑雯 即阿鴻豆花店間請求給付費用事件,原
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陸
佰貳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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