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聲字第13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聲字第13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34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9年度執聲字第10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列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甲○○因犯詐欺等數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劉登俊法官許文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蕙瑜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4│5│6│7│├────────┼──────┼────┼────┼────┼────┼────┼────┤│罪名│詐欺│詐欺│詐欺│詐欺│詐欺│詐欺│詐欺未遂││││││││││├────────┼──────┼────┼────┼────┼────┼────┼────┤│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有期徒刑││││1年2月│11月│10月│8月│7月│5月││││││││││││││3次│3次│2次│4次││││├────┴────┴────┴────┴────┴────┤│││合併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4月│├────────┼──────┼─────────────────────────────┤│犯罪日期│96.10.12│96.08.03~96.11.11止│││││├────────┼──────┼─────────────────────────────┤│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96年│苗栗地檢96年度偵字第5079號、97年度偵字第486、696、697號││年度案號│度偵字第││││10083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實│案號│97年度上易字│98年度上訴字第534號││審││第667號││││││││├──────┼──────┼─────────────────────────────┤││判決日期│97.06.11│99.05.11││││││├─┼──────┼──────┼─────────────────────────────┤│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決│案號│97年度上易字│98年度上訴字第534號││││第667號││││││││├──────┼──────┼─────────────────────────────┤││判決確定日期│97.06.11│99.06.11││││││├─┴──────┼──────┼────┬────┬────┬────┬────┬────┤│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否│否│否│是││之案件││││││││├────────┼──────┼────┴────┴────┴────┴────┴────┤│備註│彰化地檢97年│苗栗地檢99年度執字第1785號│││度執字第4697│(無羈押、尚未執行)│││號(已執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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