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71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7169號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債務人 伍綉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捌萬捌仟陸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計付新台幣陸佰元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六個月(含)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7月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