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雄小字第2818號
原 告 高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三日下午二時
四十分許,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程克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何承育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