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4年度豐補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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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豐補字第二О八號
原 告 乙○○
一、原告因請求被告甲○○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訟訴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一百二十八萬元,應繳裁判費一萬三千六百七十二元,
扣除支付命令聲請費用一千元,尚應補繳一萬二千六百七十二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十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張國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明霞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