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300號原告甲○○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昌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乃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98年3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游文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3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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