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209號原告乙○○原告與被告甲○○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7月25日
民事庭法官林李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7月25日
書記官黃錫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