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500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50017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原名: 林志明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債權人應敘明利息、違約金約定內容之事實。
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
民事庭法官林望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
書記官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