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73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東青 (原名 陳霖泓 )訴訟代理人 丁威中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伯彥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0年11月1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
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2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淳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3日
書記官鄧文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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