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9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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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9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912號原告 蔡佩芸 訴訟代理人 林殷佐 律師被告 陳家偉 訴訟代理人 徐慧齡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請求分割門牌號碼為桃園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0號之10之房地(含桃園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及同段第
420、423建號建物),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原告請求分割之房地價值及原告之應有部分比例定之,本院參酌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資料,與系爭房地相鄰區段門牌、同建築型態、同屋齡、相近面積之建物,平均交易價格約為新臺幣(下同)575萬元,原告應有部分為2分之1,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87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5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魏于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里安中華民國110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