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9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902號原告 胡家齊 訴訟代理人 韓邦財 律師
莊心荷 律師被告 胡玉明
鄧賂嫚 羅李姻 羅連佾
羅祥隆 羅祥源 羅曉棟
羅式雄 羅素珠 羅志煌 羅子翔 羅式欽 羅瑞彬 羅盛坤 羅喻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請求分割共有物,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2,226元(詳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5,8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魏于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里安中華民國110年12月23日附表:
標的面積(平方公分)公告土地現值(元/平方公分)應有部分訴訟標的價額(公告土地現值×面積×應有部分,元以下4捨5入)大溪區社角段441地號土地3,323.114,2001/451,048,623同上段485地號土地661.8914,2001/45208,863同上段486地號土地3,944.614,2001/451,244,740總額2,502,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