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6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6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696號原告 籃月梅 訴訟代理人 汪廷諭 律師被告 顏夙岑
王俊傑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撤銷與被告間就附表所示財產之債權行為及物權行為,並請求回復原狀,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2,145,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6,9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2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30日
書記官王敏東附表:
┌──┬───────────┬─────┬───────────┐│編號│財產名稱│數量│訴訟標的價額│├──┼───────────┼─────┼───────────┤│1│大聯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90,000股│1,770,300元│├──┼───────────┼─────┼───────────┤│2│高雄市○○區○○○段22│74㎡│5,231,800元│││5-8地號土地││(計算式:74×70,700=│││││5,231,800)│├──┼───────────┼─────┼───────────┤│3│高雄市○○區○○○段22││120,400元│││00建號建物│││├──┼───────────┼─────┼───────────┤│4│高雄市○○區○○○段22│22㎡│800,976元│││5-15地號土地││(計算式:22×36,408=│││││800,976)│├──┼───────────┼─────┼───────────┤│5│高雄市○○區○○○段22│76㎡│2,652,400元│││3-344地號土地││(計算式:76×34,900=│││││2,652,400)│├──┼───────────┼─────┼───────────┤│6│高雄市○○區○○段146│2,376㎡│3,088,800元│││地號土地││(計算式:2,376×1,30│││││0=3,088,800)│├──┼───────────┼─────┼───────────┤│7│高雄市○○區○○段154-│1,150㎡│1,495,000元│││265地號土地││(計算式:1,150×1,30│││││0=1,495,000)│├──┼───────────┼─────┼───────────┤│8│高雄市○○區○○段149│1,222㎡│1,588,600元│││地號土地││(計算式:1,222×1,30│││││0=1,588,600)│├──┼───────────┼─────┼───────────┤│9│高雄市○○區○○段729│4,781.72㎡│5,259,892元│││地號土地││(計算式:4,781.72×1,│││││100=5,259,892)│├──┼───────────┼─────┼───────────┤│10│高雄市○○區○○段730│125.12㎡│137,632元│││地號土地││(計算式:125.12×1,10│││││0=137,632)│├──┼───────────┼─────┼───────────┤│總計│││22,145,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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