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185號聲請人 顏燕助 相對人 陳照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2年4月9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約定清償日期為97年4月8日,並提供坐落⑴臺中市○區○○段364-63、364-69、364-72地號土地及臺中市○區○○段337建號建物、⑵臺中市○區○○段○○○○○○號土地及臺中市○區○○段6257建號建物為擔保物,分別設定擔保債權金額⑴1,000,000元、⑵2,00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詎上開借款已屆清償期而相對人未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等件影本為證,堪信為真。是本件聲請,與法有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5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何淑媛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市○區○段│小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東│旱溪││364-63│建│69.00│5分之1│├─┼───┼────┼───┼───┼──────┼─┼─────┼──────┤│2│臺中│東│旱溪││364-69│建│36.00│37分之1│├─┼───┼────┼───┼───┼──────┼─┼─────┼──────┤│3│臺中│東│旱溪││364-72│建│19.00│37分之1│├─┼───┼────┼───┼───┼──────┼─┼─────┼──────┤│4│臺中│東│旱溪││145-1│建│202.00│全部│└─┴───┴────┴───┴───┴──────┴─┴─────┴──────┘┌─┬──┬───────┬────────┬──────────────┬────┐│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要│││││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建築材料及用│││號││││合計│途│範圍│├─┼──┼───────┼────────┼───────┼──────┼────┤│1│337│臺中市東區旱溪│主要用途:住家用│二層:54.30││全部││││段364-63地號│主要建材:空白││││││├───────┤層數:四層│││││││臺中市東區進化││││││││路22巷3號│││││├─┼──┼───────┼────────┼───────┼──────┼────┤│2│6257│臺中市東區旱溪│主要用途:住家用│一層:59.37│陽台:13.02│全部││││段145-1地號│主要建材:鋼筋混│二層:58.52│平台:4.25││││├───────┤凝土造│三層:54.50│屋頂突出物:│││││臺中市東區十甲│層數:三層│總面積:172.39│15.70│││││東路119巷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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