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3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4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昭雄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昭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昭雄因強盜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
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強盜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02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年、3月確定,嗣經該院96年度聲減字第6109號裁定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減為有期徒刑1月15日確定;另因詐欺案件,經本院97年度簡字第105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2月確定,上開案件經本院97年度聲字第108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2月確定。受刑人於民國96年1月23日入監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3年2月21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4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4年7月26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3年2月2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件附卷可稽。從而,經本院審核上揭有關文件後,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2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游育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周玉茹中華民國103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