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38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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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8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3860號債權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裁定利息之計算利率(如雙方無約定,請依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請求)。
二、請求之總金額為若干?利息自何年何月何日起算?倘為分期給付,請以每期之本金金額計算利息(倘無法精確計算,請以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
三、請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99年6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學詩中華民國99年6月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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