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7年聲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6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國平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國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國平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3年7月確定,嗣於民國104年11月19日送監執行,經法務部於107年3月9日核准假釋在案,因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認為符合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而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13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劉雪惠
法官李珮瑜法官李水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107年3月13日
書記官蔡芬芳